博士研究生申请指南

来源:快飞出国留学 浏览:923 发布日期:2022-12-15 11:10:06

博士研究生,即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简称博士生,是研究生学位中最高的一级。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复试两个阶段。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书面通知考生。入学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新生要当年入学。那么博士研究生申请条件有哪些呢?

一、申请条件

《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施行。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为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或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历的人员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二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曰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该单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历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二、大学名单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协和医学院

山西大学

武汉大学

南开大学

昆明理工大学

天津财经大学

复旦大学

南京大学

成都理工大学

中山大学

四川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吉林大学

河北大学

延边大学

山东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中南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东南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厦门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同济大学

重庆大学

西南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兰州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湖南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郑州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东北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暨南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江南大学

江苏大学

江苏科技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西北大学

河海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北京邮电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矿业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中国地质大学

辽宁大学

烟台大学

浙江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北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

重庆交通大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科学院大学

武汉科技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云南大学

江西农业大学

华侨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宁夏大学

温州医科大学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大学

长沙理工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

华北理工大学

河北农业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

南昌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广西大学

广西民族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

河南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中国社科院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

北京工商大学

江西理工大学

长春理工大学

西安理工大学

天津科技大学

西南科技大学

南京工业大学

江苏科技大学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河北师范大学

浙江理工大学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吉首大学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