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申请资格有什么

来源:快飞出国留学 浏览:1042 发布日期:2023-01-19 11:11:56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授权香港特区政府签发给中国籍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护照,由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馆处则为旅外公民代为办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护照一般效期为10年,16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效期则为5年。那么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申请资格有什么呢?

一、申请资格

中国公民;

香港永久性居民;

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虽然《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记条例》规定未满11岁人士不用登记领取身份证,惟基于上述《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规定,11岁以下而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儿童,在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时,必须同时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可以邮寄、投递、在网站上或者亲临入境事务处办事处递交香港护照申请书。在海外居住的申请人则以可以经由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递交申请。审批申请及印制护照个人资料的工作,均由入境事务处办理。

由2007年12月22日起,18岁或以上的合资格成年申请人,不论身处香港或海外,均可以在网上递交香港护照申请。惟护照遗失或者损毁,则必须亲身递交换领申请。

二、护照申请

香港特区护照与签证身份书

香港特区护照与签证身份书

16岁或以上人士(护照有效期为10年)——32页:370港元(海外申请:41.5美元)

48页:460港元 (海外申请:59美元)

16岁以下儿童 (护照有效期为5年)——32页:185港元(海外申请:21美元)

48页:230港元(海外申请:29.5美元)

本地申请:10个工作日(2007年2月5日起签发的电子特区护照)

19个工作日(凡未满11岁而并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儿童)

海外申请: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4至6个星期

未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6至8个星期

三、制作

格式

香港护照规格为 125 × 88 毫米(mm),分32页型和48页型两种。护照使用中文繁体字和英文两种文字,封面为深蓝色软皮,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烫金图案和护照中、英文全称的烫金文字。护照封面内页为“请求页”,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quests all civil and military authorities of foreign countries to allow the bearer of this passport to pass freely and afford assistance in case of need.

持证人的资料及相片,使用激光刻蚀技术刻写在个人资料页上。个人资料页采用电脑可读形式,护照机读区设在个人资料页下方。个人资料页各栏目的填写方式为:

“类别/Type”:“P”(因私护照/personal)(预印字样)、“签发国代码/Code of Issuing State”:“CHN”(中国/China)(预印字样)及“护照号码/Passport No.”

“姓/Surname”、“名/Given names”(中文/英文)(CH/EN)

“国籍/Nationality”:“CHINESE”(预印字样)

“性别/Sex”:使用英文缩写,男为“M”,女为“F”

“出生地点/Place of Birth”:

持照人若在中国大陆出生,以省级行政区名称的汉语拼音表示;在香港出生的,以英文“HONG KONG”表示,在澳门出生的,则以葡萄牙文“MACAU”表示;

持照人若在外国出生,则写英文国名

“出生日期/Date of birth”、“签发日期/Date of issue”和“有效期至/Date of expiry”三项,按:日、月、年(日期及年份为2位数;月份以英文字母3位元表示)

“签发机关/Authority”:“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和“IMMIGRATION DEPARTMENT,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备注说明

护照的备注页上,加注持照人姓名的中文商用电码和身份证号码。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签发的护照,备注页上也有适当加注。

护照的说明页上,预印以下文字:

(一) 本护照的签发、换发、补发、及加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

(二)本护照持有人为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和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三)除另有注明外,本护照有效期为十年。如本护照发给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儿童,其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本护照期满或护照签证页用完,须换领新护照。

(四)本护照为重要身份证件,应妥为保存使用,不得损毁、涂改、转让。护照遗失或损毁应立即向最近的护照签发机关和当地警察或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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