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返程投资

来源:快飞出国留学 浏览:1843 发布日期:2023-04-04 10:01:55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一、返程投资的特征

返程投资指的是企业或投资者在海外市场投资获得收益后,再将资金回流到本国市场进行投资。返程投资的特征如下:

1. 风险较小:返程投资通常是在本国市场进行,对于本国市场的经济环境和政策法规等情况有更为深入的了解,因此相对于海外投资,风险较小。

2. 投资对象多样化:返程投资可涉及到多个领域和行业,资金可以用于股票、债券、房地产、创业投资等多种投资方式。

3. 投资周期较短:相对于海外投资,返程投资的投资周期较短,可以更快地获得回报。

4. 对本国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返程投资既可以为企业增加收益,也可以为本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促进就业和产业升级。

5. 政策支持:为鼓励返程投资,政府往往会出台相关政策,如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提供便利和支持。

二、返程投资产生的原因

返程投资的原因有很多,以下是其中几个常见的原因:

1. 国内市场潜力: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市场潜力巨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海外资本返程投资。这些投资主要集中在科技、医疗、消费等领域。

2. 政策红利: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如减税降费、优惠贷款等,吸引了海外资本回国投资。

3. 产业转型升级:中国经济正在从传统制造业向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转型升级,这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海外资本回流。

4. 全球化趋势:全球化趋势下,中国市场的重要性越来越大,海外企业需要在中国市场寻求机会,因此也促进了海外资本返程投资。

5. 风险分散:在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增加的情况下,海外企业需要分散风险,寻求更加稳定的投资机会,中国市场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选择。

三、规范返程投资行为的政策建议

合理规范和引导

有的观点认为,返程投资主要源于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只要取消内外资企业政策差异,实现政策并轨,就能杜绝返程投资。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由于返程投资有着不同的动机和相应类型,政策寻租只是其中一种,即使消除了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其他返程投资的动机仍然存在,并不会完全消除。实际上,返程投资并非完全没有合理因素,监管部门应对其区别对待,合理规范和引导,而不是“一棒子打死”。同时,对返程投资的监管,涉及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两大类业务,必须搞好跨部门的协调合作,多管齐下,才能取得较好的政策效果。

加强监管

对于返程投资的监管,有许多国际经验可以借鉴。例如在印度,政府对当地企业通过返程投资逃避国内产业准入限制和税收监管予以限制。印度为了吸引外资,对符合条件的外国直接投资实施自动通道(automatic route),即不需要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Promotion Board,FIPB)进行产业准入方面的审批。近期,FIPB发现了部分企业利用自动通道进行返程投资,规避行业准入限制和规避国内税收监管,其规模约为自动通道类FDI的四分之一。对此,印度加强了对自动通道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查,发现属于返程投资的,一律不予批准。同时,印度修改了FDI的定性,改变了仅从来源地判断外资属性的标准,明确将返程投资排除在FDI之外。

政策调整和完善

返程投资现象源于国内特定的制度因素,因此,从长期来看,只有从利用外资导向、资本市场发展、税收制度改革、资本项目管理等多方面进行政策调整和完善,才能从根本上规范这一行为。当前,我国应根据不同性质的返程投资,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由于政策寻租、私人财产保护和金融投机性质的返程投资,既不符合利用外资政策,也偏离了“走出去”的正确轨道,无论是对境内经济发展、金融稳定,还是对社会公正,都有着明显的弊端,故应对其加以禁止。对于融资性返程投资,由于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规范和引导,尤其要制约融资性返程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政策寻租行为。

跨境换股与返程投资

对于国有企业境外红筹上市和民营企业境外间接上市(也称“小红筹”),由于运作机制不同,管理方式也不同。国有企业境外红筹上市过程中的资产或者股权划拨,应在国际收支上记录为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两笔金额相等、方向相反的跨境交易。但在统计上,这种跨境换股行为只是被列入境外投资统计,尽管被注入资产或股权的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列入FDI流入统计,一般也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只是当境外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作为投资(增资)汇回境内时才列入FDI统计。

民营企业间接上市一般采取境外过桥资金收购(过桥贷款或战略投资者出资)境内股权的方式,由于此类使用过桥资金的跨境并购实为“自己收购自己”,因此仍是严格意义上的返程投资。但在统计和管理上,只是汇入的收购资金被列为外资流入,跨境换股过程中的境外投资被掩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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