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有哪形式

来源:快飞出国留学 浏览:1287 发布日期:2022-11-03 11:16:06

网络贷款指借助互联网的优势,足不出户的完成贷款申请的各项步骤,包括了解各类贷款的申请条件,准备申请材料,一直到递交贷款申请。那么网络贷款有哪形式呢?

一、形式

网络贷款也分为b2c和p2p模式。

b2c模式

b2c的b一般指银行,有些网站也提供贷款公司的产品。一般的网络b2c贷款都依托网络贷款平台完成贷前工作,根据规则不同,有些还需要申请人去银行线下办理。b2c模式受地域限制,因为其业务主体都是有地域限制的机构,覆盖面还有待拓展。

P2P模式

P2P被人看好的原因在于P2P大多生存与互联网,移动端,而移动互联网最直接的优点则是“便捷、高效、不受地域限制”等等,由此看来这种不受地域限制的闪电借款模式更为大家看好和周知,未来中国移动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空间巨大,因为“三四线城市小额信贷需求旺盛,潜在市场容量高于一二线城市;三四线城市信用卡额度低,几乎没有其他消费金融形态;个人信用记录缺失多,未来可释放极大信用价值。”闪电借款模式在三四线城市将会超越传统模式。

在P2P模式之中,消费贷款未来主要集中在80、90后身上,他们有旺盛的消费信贷需求,仍将是助推互联网金融消费信贷高速发展的主动力。

与传统金融理财服务相比,P2P的借款人主体是个人,以信用借款为主,借款主体则以企业借款为主,其借款人为更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及还款来源的企业。相比个人而言,企业信息容易核实,在借款来源一端被严格限制为有着良好实体经营、能提供固定资产抵押的有借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还款来源更稳定;同时,相对于P2P平台的信用贷款形式而言P2C模式则要求借款企业必须有担保、有抵押,安全性相对更好。

二、优缺点

网贷的优点

1.年复合收益高

普通银行的存款年利率只有3%,理财产品、信托投资等,也一般在10%以下,与网贷产品动辄20%以上的年利率是没法相比的。

2.操作简单

网贷的一切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而且一般额度都不高,无抵押。对借贷双方都是很便利的。

3.开拓思维

网贷促进了实业和金融的互动,也改变了贷款公司的观察视野、思维脉络、信贷文化和发展战略,打破了原有的借贷局面。

网贷的缺点

1.无抵押、高利率、风险高

与传统贷款方式相比,网贷完全是无抵押贷款。并且,央行一再明确:年复合利率超过银行利率4倍不受法律保护。也增加了网贷的高风险性(一般是银行利率的7倍甚至更高)。

2.信用风险

网贷平台固有资本较小,无法承担大额的担保,一旦出现大额贷款问题,很难得到解决。而且有些借款者也是出于行骗的目的进行贷款,而贷款平台创建者有些目的也并不单纯,携款逃的案例屡有发生。

3.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由于网贷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央行和银监会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导网贷。对于网贷,监管层主要是持中性态度,不违规也不认可。但随着网贷的盛行,相信有关措施会及时得到制定和实施。

三、警惕的几点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众所周知的问题,尤其遇上银行信贷紧缩,融资之路更是难上加难。在这种大环境下,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网络贷款”的名义,利用中小企业主求款心切、放松警惕、甚至饥不择食的心理特点,谎称“无须抵押、无须担保”等,精心布局,引君入瓮,给中小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骗子如何精明,也总有共通之处。总结各方资料,为您整理几个注意点,希望有所参考。

1、开设网站,打着专业公司的旗号

这类网站往往打着“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有时网站上还会出现“全国各地均有代办处”的字样,目的就是为了包装自身进一步骗取中小企业主的信任。但是仔细观察这类网站,就会发现他们一般不留座机和地址,只有手机或者QQ,即使留有地址也禁不起细查。

2、“无抵押、无担保”、“当天放贷”

在许多的“网络贷款骗局”中,往往会出现“无抵押、无担保”、“当天放贷”等极具诱惑性的标语。这些标语极其精准地切中了广大急需资金的企业主及个人的要害,一般来说,项目方在寻求正规贷款途径而遭拒的原因往往是没有良好的抵押资产或担保。在这类骗局中,中小企业主一旦上钩,便被要求“因为无须担保、无须抵押”所以贷款前要先缴纳一定手续费、担保金等,有些甚至要求事先缴纳一定期限的利息。

3、假扮正规机构

有一些骗子公司高度仿照知名贷款机构网站,具有极大的欺骗性。这些冒牌网站的页面往往和正规贷款机构网站相似,其域名和正规贷款机构网站只差一两个字。广大项目方在查询时需更加细心。

4、网络转账骗局

在网络转账骗局中,行骗者会声称款项需要中间账户中转,然后让中小企业主在一个伪造的银行网站或者动过手脚的网站上输入银行账号及密码,以骗取中小企业主账号内的资金。

四、风险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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