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来源:快飞出国留学 浏览:1990 发布日期:2022-12-19 17:07:04

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始建于1956年,1979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1981年成为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为适应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1979年学校在科研处下设立研究生科。1997年成立研究生部,挂靠科研处。2000年正式成立研究生处。2013年更名为研究生院。想要报考江苏师范大学的学生可以进入官网(http://yjsc.jsnu.edu.cn)查询相关信息。

一、硕士报考

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且符合我校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和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除满足第(一)项报考条件外,须符合下列条件:

(1)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以及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以报考)。

2.报名参加公共管理、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一)项报考条件中的第1-3条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具有推免资格的考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注意: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将在报名、复试及录取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被取消报考、复试以及录取等资格。

入学考试

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阶段。

(一)初试

1.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请考生务必妥善保管个人网报用户名、密码及《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证件,避免泄露丢失造成损失。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2.初试时间。初试时间为2022年12月24日至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在12月26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不超过14:30)。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3.初试科目。我校初试科目分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自命题科目。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有101思想政治理论、199管理类综合能力、201英语(一)、204英语(二)、301数学(一)、302数学(二)、303数学(三)、397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398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497法律硕士综合(法学)、498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等。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其余科目均为我校自命题。

(二)复试

1.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我校在复试前将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应当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3.复试拟安排在2023年3月底或4月初进行,具体时间、复试办法和程序届时将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http://yjsy.jsnu.edu.cn)招生录取栏目公布。

4.复试内容包括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专业综合能力测试等,以进一步考察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

5.复试一般采取差额形式,复试差额比例根据各招生学科、方向特点及生源情况在复试前确定并公布。

6.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在复试中均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不进行加试。

7.公共管理硕士(代码125200)、会计硕士(代码125300)及旅游管理硕士(代码125400)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8.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我校将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9.无论何时发现弄虚作假者,我校将取消其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二、博士报考

申请条件

(一)身体健康,品行端正,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考生的学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已获硕士学位人员;

2.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在入学前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3.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人员,报考者须获得学士学位6年或6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有较好学术成就,已取得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近五年在核心刊物(参照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以第一作者发表3篇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SCI期刊论文1篇,或以第一、第二著者出版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专著(限专著,且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

(3)在报考专业领域以第一、第二署名身份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并具有获奖证书。

(三)英语水平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CET-4≥500或CET-6≥425;

2.IELTS≥5.5或TOEFL≥85或PETS5合格(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3.以第一作者身份在英文国际期刊上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

4.近十年内曾在英语国家或地区有一年及以上学习与研究经历;

5.英语专业本科或研究生毕业。

(四)非学历教育的专业学位人员或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在报名截止前获硕士学位,否则按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申请材料

(一)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登记表(从报名网站下载);

(二)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大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大学期间学业成绩单(须教务部门盖章);

(四)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生暂缓)及硕士研究生期间学业成绩单(须研究生主管部门盖章);

(五)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应届生提交论文主要结果和详细摘要);

(六)有关科研成果、专利、发表论文等的复印件;

(七)外语水平成绩证明;

(八)两份与报考学科相关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签字出具的推荐信;

(九)根据招生目录上拟报考导师的研究方向,撰写一份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科学研究计划书(2000字左右);

(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半年内体检证明;

(十一)同等学力者还须提供职称复印件;

(十二)江苏师范大学在职人员另须提供我校人事处开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十三)其它能证明个人能力和业绩的材料。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