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卡如何获得

来源:快飞出国留学 浏览:2012 发布日期:2023-01-13 14:41:23

绿卡,即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一种给外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许可证。持有绿卡意味着持卡人拥有在签发国的永久居留权,同时,持有绿卡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免去入境签证。那么中国绿卡如何获得呢?

一、中国绿卡

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04年起给在国内的符合申请资格的外国人士签发永久居留权证明,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俗称中国绿卡。

取得绿卡

取得“绿卡”的外国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会被警方取消资格: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永久居留资格的,以及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3个月或者5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1年的。

降低绿卡门槛

随着中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迅速发展,中国绿卡门槛过高、程序复杂、适用范围小、相关待遇不够明确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研究解决。为此人社部和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赋予中国“绿卡”相关国民待遇和降低中国“绿卡”门槛的办法。2012年下半年下发实施。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公安部等25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规定持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简称中国“绿卡”)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该办法就外籍人才来华普遍关心的就业、签证居留、通关、投资、职称、子女教育、社保、住房公积金、购房、办理金融业务、购物、旅行、驾照等问题作了逐条规定。

根据规定,持“绿卡”人员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各地人才居住证;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

我国从2004年8月开始实施《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即中国的“绿卡”制度。《办法》规定,对在我有关单位任职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在中国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籍投资者、对我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以及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亲属等家庭团聚人员,可以授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中国“绿卡”。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地区近年来,对于长居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外国人,发给“外侨居留证”。是中国台湾当局用于证明外国人及大陆地区人民在其境内合法居留的身份证件,共分为外侨居留证、外侨永久居留证、大陆地区人民依亲居留证、大陆地区人民长期居留证等。由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核发。许多在台湾长年从事宗教、医疗等公益工作的外国人,如彭蒙惠(Doris Brougham)等无需像以往一样要定期回原国家更新护照及申请签证。嫁给台湾人的非中国女性(在台湾又称外籍配偶、近年来又称新移民女性)在未达到取得国民身分证的资格之前,也是持“外侨居留证”。大陆地区居民则是持中国台湾入出许可证。据2009年1月修订的《入出国及移民法》第25条规定,外国人在台湾合法连续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过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其外国籍之配偶、子女在台湾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过一百八十三日,并符合要件者,得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永久居留。第33条第四款规定:拥有永久居留证以后,如果每年没有住满183天,永久居留证会被注销或撤销。

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

香港和澳门于1997年和1999年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实施了新的制度。于原殖民地“华裔人士”的居留权,被《中国香港基本法》、《中国澳门基本法》确认。从而所有华裔“英国海外居民”和“澳门居民”人士均被自动赋予中国国籍。而非华裔人士(如英裔和葡裔)的居留权则改为了“永久居民”的说法。事实上,该永久居民只要是在当地通常连续居住,即可继续保留。如该非中国籍永久居民不再以当地为永久居住地且并未通常连续居住,则居留权和永久居民身份丧失。但是,港澳地区的居留权被剥夺后依然还有“入境权”,即可以像永久居民那样随时入境。但永久居民不会因任何理由被遣送离境,而没有居留权,仅有入境权的人士,会因违法犯罪被遣送离境。

非中国籍港澳居民,无法申请香港和澳门的“特区护照”,通常也无法申请香港签证身份书(HKDI)和澳门电子旅行证。但无法申请本国证件的居民可以申请上述的HKDI和电子旅行证。上述两种证件无法像特区护照一样享受免签证待遇。

二、绿卡解读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联合下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规定持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中国“绿卡”)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我国为何要完善“绿卡”制度?

当今世界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对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竞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日趋迫切,到我国创业发展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数量迅速增加。特别是2008年以后,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整体快速推进,中央层面引进了2700余名海外高层次人才,3年多来引进的海外正教授数量,是前30年的几十倍,在海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据统计,各省区市地市以上城市自2009年以来引进了两万多名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已逐渐成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领跑者和生力军,成为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化建设的特需人才资源。

“绿卡”制度是欧美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人才竞争,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例如,美国每年发放100多万张“绿卡”,其中高层次人才职业移民“绿卡”达14万张。我国“绿卡”制度自2004年8月由公安部、外交部开始实施,目前已为近5000名外国人办理了永久居留手续,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绿卡”制度已成为我国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近年来我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迅速发展,我国“绿卡”门槛过高、程序复杂、适用范围小、相关待遇不够明确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加以解决。

持“绿卡”人员出入境有何便利?

《办法》规定,“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法》还规定,“进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因此,取得中国“绿卡”后定居国内的外国人应为“定居旅客”。与中国籍的“居民旅客”相比,“定居旅客”更便于将本人或家庭在境内居留期间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携运入境。

持“绿卡”人员在华工作有何便利?

《办法》第四到第七条明确持“绿卡”人员在华工作可享有的各项待遇。其中第四条明确,“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各地人才居住证”;第五条规定,“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此举可减少投资的税收和兑换成本;第六条规定,“在中国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提高效率”;第七条规定,“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持“绿卡”人员在生活方面有何待遇?

在子女就学方面,《办法》规定,“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持“绿卡”人员的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享受本地居民待遇。鉴于我国高等教育阶段针对外国学生的入学要求更适用于外籍人才子女,因此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对于参加社保,《办法》明确,可以“绿卡”作为有效身份凭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同时,体现“国民待遇”原则,明确在境内居住而未就业的“绿卡”持有者,符合相关要求的,也可以参加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即持“绿卡”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方面与中国公民享有同等待遇。

《办法》还规定,持“绿卡”外国人在缴纳所得税、办理金融业务、进行国内商旅消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等方面都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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