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考试院官网

来源:快飞出国留学 浏览:2509 发布日期:2022-11-29 10:02:22

沈阳考试院官网:http://www.sysksy.cn。沈阳市考试院,为沈阳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沈阳市考试院办公室是沈阳市考试院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院信息公开工作。

一、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教育招生和人事等各类考试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国家、省、市各类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2、承担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辽宁省中职升高职招生考试等工作;负责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等组织实施工作。

3、承担全国中等学校、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沈阳市各类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

4、承担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5、承担国家、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沈阳考区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6、承担全市公务员录用考试考务组织工作;承担全市事业单位等相关公开招聘考试的命题和考务组织工作。

7、承办各单位委托的社会化考试工作;负责面向社会开展各类培训、考试和人才评价服务工作。

8、指导各区、县(市)考试等工作。

9、承担沈阳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日常工作。

10、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11、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务公开指南

(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沈阳市考试院办公室是沈阳市考试院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院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沈阳市考试院办公室

办公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31号

办公时间:9:00—11:3013: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88513031

传真号码:024-88505509

互联网联系方式:沈阳市考试院信息公开邮箱:sykaoshiyuan@163.com。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沈阳市政府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市考试院领导班子及分工;

(2)市考试院主要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3)依法公开的政策文件及解读;

(4)各级各类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社会化委托考试民生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承办的市人大建议、市政协提案办理答复报告;

(7)政务服务事项;

(8)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沈阳市考试院信息公开目录》。

3.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信息按组分类编排。有“机构简介、考试动态、预算决算、政策解读、建议提案、意见征集”等内容。

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将通过沈阳市考试院网站(沈阳市考试院官网http://www.sysksy.cn)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沈阳市考试院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

5.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工作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室投诉和举报,监督电话:024-83779291。

(五)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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