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书写格式

来源:快飞出国留学 浏览:287 发布日期:2023-02-24 13:49:06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那么离职证明书写格式是什么呢?

一、书写格式

离职证明(居中对齐)

兹有***(姓名)同志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我单位担任***职务,现已正式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盖章)或人事章

****年**月**日

二、证明用途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

3.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4.可以凭此转你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三、注意事项

1.开离职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2.开离职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离职证明复印是无效的。

3.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公章或者人事章。

4.离职证明最关键的一点是内容属于基本信息,应该具备客观性 [3] ,不带主观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根据该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该证明的,不仅可能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由上述规定可见:

其一,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及时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系法律苛以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而绝不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权力”,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向离职劳动者出具,是为离职劳动者的利益而出具,而非为劳动者将来的供职单位之利益出具。法律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概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主要功能,一是呈现劳动者之前的供职信息,方便劳动者再就业,二是供离职的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之用。

为防范用人单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机会,变义务为“权力”——主要表现为制造劳动者再就业的障碍或者借以胁迫劳动者就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做出让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内容进一步作出明确限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显然,上述法定内容均属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信息,具有客观性,不带有主观性,且易于证明、不容易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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