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A签证申请条件有什么

来源:快飞出国留学 浏览:14206 发布日期:2023-02-03 16:39:55

L-1A签证是美国非移民签证种类之一,主要发给外国跨国公司在美所设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申请人无论是在美国或中国申请的批准函,都必须由本人持该函(不能邮寄)到指定的美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取得签证后,方可赴美工作。那么L-1A签证申请条件有什么呢?

一、申请条件

1)要有合格的跨国关联公司关系

L1A申请不只是美国公司的事情。虽然申请的递交人是美国公司,但是L1A申请中必然涉及一个海外公司,且该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要有合格的关联公司关系。这里又引申出关键词:“关联公司”。到底什么样的美国公司是符合L1A要求的公司。L1A定义下的“关联”公司基本包括:母子公司关系以及姐妹公司关系。姐妹公司包括由同一个母公司控股、由同一个个人控股,或者由一群个人按相似的比例控股的公司。

2)要有一年全职的海外高管经历

找到了符合条件的海外公司之后,L1A申请人还要注意,您必须在提交申请前的3年中,有至少一年在该海外公司的高管任职经历。这一年的海外高管经历必须是实打实的。首先,必须是全职的高管工作经历,这一年的时间不包括申请人在美国境内的时间,而且这一年的海外经历必须符合“高管”的要求。如果申请人之前并不担任管理职务,只是在最近一年间升职,那么可能不符合这个要求。或者海外公司的规模本身很小,那么证明海外的高管经历也将是个挑战。

3)要赴美担任高管职务

既然是跨国高管的调动,那么这位申请人不仅需要在海外是高管,入境美国后也需要是高管。对于新设成立的L1美国公司而言,证明这点主要通过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对于运行1年以上的L1美国公司而言,这就需要有经验的移民律师仔细考察公司的运营情况和人员结构来判断,并没有一刀切的标准。

4)美国公司要有经营场地

L1A申请不仅适合于已经运行中的美国公司,也适合刚刚设立的美国公司。不过,对于新设立的美国公司而言,如果要为申请人提交L1A申请,那么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必须已经有经营场地。有经营场地不是指美国公司有意向租下某个办公场地,而是说,必须已经租下或者买下合适的办公场地。有的申请人问,那万一L1A没有批下来怎么办?在此提醒L1A申请人,在签订办公楼的商业合同时,可以考虑和房东协商,加入相应条款,说明如果申请人没有获得L1A批准,那么合同如何提前终止。

虽然L1A签证在申请时为非移民签证,但是,按照美国移民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在美国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成立一年之后,L1-A签证持有者便可依法以EB-1C职业移民渠道申请永久居留身份,即拿"绿卡",不受任何移民配额的限制。当申请人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其随行家属亦可同时获得绿卡。

L-1A签证是美国非移民签证种类之一,主要发给外国跨国公司在美所设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申请程序是先经美国移民局批准,美驻外使领馆凭移民局的批准函(I-797表)核发签证。移民局的批准函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取得签证,更非工作许可。申请人无论是在美国或中国申请的批准函,都必须由本人持该函(不能邮寄)到指定的美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取得签证后,方可赴美工作。根据美劳资就业法规定,持L-1A签证者所在公司应有一定的规模,雇佣一定数量的当地雇员,有业务合同往来,有银行往来帐户及年度财务报表并依法纳税等。因此持L-1A签证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身份(经理以上高层人员,而非中层管理人员,即非一线经理。中层管理人员应申请L-1B或H1B签证。)

(2)有权聘用和解雇公司人员。

(3)有权使用公司的资金。

(4)有权签署合同。

二、申请目的

主要是为了吸引国外投资,增加就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但不少我驻外公司或机构不了解美方规定,雇当地人很少,甚至不雇(原因是当地工资太高,负担不起。)为了节省资金,他们希望派国内人员赴美工作,从而产生申请L-1A签证难的问题。

三、拒签原因

经调查发现,大多数遭拒签的单位基本上不了解美国有关法律和申请L-1A签证的具体要求。拒签后,也很少分析具体原因。

一些有影响的大型,特大型企业主动向美方介绍,宣传自己不够,也是遭到拒签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美国签证官员和美移民局对我持有偏见,对中国情况不甚了解,在颁发L-1A签证上随意性较大,这也是签证难的原因之一。如驻美某分公司的一位财务经理,多年一直持L-1A签证,最近在其回国休假返美前,美驻华使馆约其面谈,就该公司规模,每年的营业额,人员数量,财务经理管辖范围,英语能力等等提了一大堆问题。最后美签证官认定该公司不属于跨国大公司,该财务经理也不属于高层管理人员,故当场将其L-1A签证注销。该案仍在交涉中。

四、面试注意事项

申请L-1A签证,美馆大都要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因此,面试前应有所准备,了解以下情况:

a)申请人的公司是第一次申请该签证还是轮换人员;如果系轮换,被轮换人是否已离职并回国;

b)申请人是否曾在美逾期停留;

c)申请人是否曾持因私护照申请过签证;

d)填表内容是否真实,有无隐瞒;

e)申请人是否熟悉驻美公司的各方面情况;

f)驻美公司持L-1A签证人员的数量,他们的具体情况;

g)驻美公司是否有持B1签证赴美,到美后再申请L-1A签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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