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公务员录用制度

来源:快飞出国留学 浏览:649 发布日期:2023-03-22 11:31:18

法国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颁布了文官法,成立了文官管理局,该局将公务员职位分为ABCD四类。A类人员均须经由国家行政学院集中考试及格后,进入国家行政学院受训三年,毕业后方能任职。而BCD职类人员的考选,则由各用人机关自行办理。

一、考试科目和标准

考试的科目和标准,可概括为四大类别:

1.一般文化程度标准。以测试理论为主,是用于选拔高级行政及执行人员时所采用的标准。

2.准实际技术标准。是一种说理测试,没有理论测试严格,用于选拔低级执行官员与文书人员。

3.纯应用技能标准。是用于选拔机械、劳作、看守等工作人员的标准,考试的方式是实际操作而非理论或文字表达。

4.有限的特别标准。是用于选拔专门技术人员的标准,考试的方法是非正式的谈话或对证明文件的审查,也可能没有正式的考试。

各级别的考试科目、内容、时间均不相同,高级人员的笔试考作文、外国文学、经济地理、国际公法及选考科目;口试则考演说、外国语的朗读与翻译、法文文件的外国语解释、法国商业及航海政策、法律及法国财政、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及选考科目。中级文书人员则考打字、速记、拼写及书法、普通地理、算术等。抄写及机械人员,以邮局与铁路的职员为例,必试科目为作文、拼写、地理、算术、代数、几何、物理及化学,选试科目包括经济、历史、政治、文学、会计学及外国语,应试者多为中学毕业生。专门技术人员,以法院法官考试为例,应试者年龄须在25岁以上,获有法学学士学位,曾任律师两年以上者,其考试方法包括笔试、演说和口试。笔试考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法学史等;演说则是为了考察其口头表达能力;口试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社会立法等。

法国公务员的考任制与其教育体制相配合,低级人员招考初等学校的毕业生;中级人员招考中学毕业生;高级人员招考大学毕业生。

二、高级文官的考选

高级文官的考选,即国家行政学院的入学考试,则有第一种竞争考试与第二种竞争考试之分。前者以具有一定学位的学生为对象;后者以在政府机关服务一定年限的现职人员为对象。

在考试的内容方面:

第一种竞争考试以对学生在理论方面的知识为重;

第二种竞争考试以对在职者较为实际的知识为重。

考试的方法有二种:

一是预备考试,二是正式考试。

前者是应考人全体统一同时进行的考试;后者则分为若干部门课进行个别考试。

第一种竞争考试的应考资格是:

1.年龄在26岁以下经政府认可的大学或学院有关专业毕业并获学士学位者。

2.具有同等学历经国家行政学院认可的。

3.当事人提出科研或工作成果证明,国家行政学院的院长听取学院会议的审查意见,依照规定授予特别报考资格。第二种竞争考试的报考资格为在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服务满四年(包括服兵役期)年龄在20岁以上30岁以下的。考入国家行政学院的人员,在受训期间,坚持理论与实务并重的培训原则,并培养他们的创造力和适应能力。受训期满,考试及格后才能任用。

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人员,依成绩予以任用,低级人员由各部委任;高级人员则报请总理任命;司、处长级以上人员则由总统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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