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融资租赁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有哪些

来源:快飞出国留学 浏览:498 发布日期:2023-03-08 13:50:08

国际融资租赁是指含有国际因素的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物并租赁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在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得以支付租赁物象征性余值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交易。那么国际融资租赁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有哪些呢?

一、主要条款

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

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就融资协议合法性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向贷款人作出说明,并保证这些说明的真实性。

先决条件

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价款人满足有关约定条件为前提。一般分为涉及融资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和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

约定事项

借款人允诺在贷款期限内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⒈ 消极担保条款(negative pledge):贷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资产及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护或设定任何担保物权。

⒉ 平等位次条款:借款人应保证,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不厚此薄彼。

⒊ 稳健经营承诺条款:借款人必须遵守稳健经营这一基本原则。

⒋ 财务约定事项: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贷款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一旦借款人违反这些规定,贷款人有可能赶在借款人实际破产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⒌ 贷款用途条款:借款人必须把全部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

⒍ 保持资产条款:这一条款主要用于禁止借款人通过一项或一系列行为丧失、转移或耗减其资产,从而使贷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落空。

⒎ 保持主体的统一性,为了防止借款人本身发生剧烈变动而给贷款人带了潜在的风险,贷款协议一般要求借款人保持其主体的同一性。

违约事件

⒈ 违约事件可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1) 实际违约:借款人违反融资协议本身的规定事项。如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陈述与保证失实,违反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 预期违约:在融资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借款人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届时将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

包括:连锁违约(凡借款人不履行对其他人的债务,也视为对贷款人的违约)、丧失清偿能力、所有权或控制权变动、抵押品毁损或贬值、借款人资产被征用或国有化,以及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另外,很多融资协议规定,当借款人的担保人或子公司出现上述相关的预期违约事件时,也视同借款人违约处理。

⒉ 违约救济: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以采取约定的救济措施(内部救济措施),包括:

1) 对尚未提取的款项,贷款人可以予以取消或暂时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权。

2) 对已提取的款项,贷款人可以宣布偿还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即“加速到期”。

3) 对逾期偿还的款项,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的违约利息。

4) 通常还有一项“累加救济条款”,即约定的上述救济措施是累加于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外部救济措施)之上的,并不妨碍贷款人另行采取解除融资协议、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支付已到期本息以及申请借款人破产等法定的救济手段。

二、涉及协议

(一)设备供应协议

租赁设备供应协议是国际融资租赁的基本法律文件,与融资租赁协议实际上具有主从关系,但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此项协议实质上为一国际货物供应合同,其基本条款、贸易术语使用、法律适用与通常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没有本质差别。但基于国际融资租赁的特殊要求,该设备供应协议在内容和条款上具有以下一些特征:⑴该设备供应协议通常由出租人和供应商共同签署,但该协议同时为承租人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其设备条款又是依承租人的要求而订立,承租人实际上具有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地位,故该协议通常又须经承租人签署确认;在有的情况下,该设备供应协议也可由承租人直接与供应商订立,但其后承租人还须与出租人再签署关于转让设备供应协议买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使出租人取得该协议项下买受人的权利和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⑵该设备供应协议通常明确其附条件生效性质,即该协议的生效和履行以融资租赁协议的订立生效为前提,并且在融资租赁协议生效后,该设备供应协议将不可撤销和变更。⑶该设备供应协议的主旨在于为出租人设定权利义务;依其内容,出租人将负有适时开证、组织运输、购买运输保险、付款赎单等义务,同时使之取得对设备的所有权。⑷该设备供应协议同时为承租人设定了权利义务;依其内容,承租人负有办理报关、支付关税、接货验收等义务,与之相对应,供货商则有义务直接向承租人交货,并负责安装调试设备。这些均与一般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所不同。⑸在该设备供应协议中,出租人还负有维护承租人利益和为承租人利益行事的诚信义务,以反映在该法律形式下的特殊利益关系。

(二)融资租赁协议

融资租赁协议也是国际融资租赁的基本法律文件。从的实践来看,国际间尚无为各国所完全接受的标准条款;而国际间租赁形式的多样化,也使得各类融资租赁协议的内容难于统一,在多数情况下,各国际性租赁公司通常使用自己的租赁协议文件,并且避免使用融资租赁的概念。但总的来说,国际融资租赁实践中采用的协议条款可大体上分为两部分:其一为旨在明确特定融资租赁具体条件的条款,其内容具有实质性和商业性;其二为同类融资租赁协议所经常采用的通用性条款,具有共同条款性质。本节将在后面对这两类条款加以分别介绍。

(三)设备维修服务协议

由于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人通常通过各种免责条款免除其对设备瑕疵的担保性责任和持续性责任,因而在租赁设备需要提供专门性维修服务和持续性技术服务的情况下,承租人往往还须与供货商签署设备维修服务协议;但在此类服务内容简单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将此类条款直接纳入设备供应协议,而使供货商负有持续性义务。设备维修服务协议通常赋予供货商以下基本义务和责任:⑴负责无偿地安装和调试所供应的设备,并提供全部技术资料,使设备运行达到供应协议约定的技术标准;⑵负责对违反供应协议的不合格设备和承租人按约提出的索赔支付赔偿;⑶负责无偿或按约对承租方人员提供技术培训服务;⑷负责定期或按约对供应的大型设备提供检修;⑸对于违反供应协议的设备内在质量瑕疵提供无偿修复或补救;⑹对与供应设备有关的技术信息提供交流服务并按约定条件提供技术改进或技术升级服务;⑺根据协议约定对所供设备和技术设备施进行商业性修理。与供货商的义务相对应,承租人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并负有对等的义务。

(四)贷款协议

在特定的融资租赁采取杠杆租赁结构的情况下,当事人还须签署旨在对设备购买提供金融支持的国际贷款协议。杠杆租赁中所采用的贷款协议与通常的国际贷款协议并无本质区别。但基于国际融资租赁的特殊需要,该贷款协议在内容和条款上具有以下一些特征:⑴该贷款协议在形式上以出租人为借款人,协议亦由贷款人与出租人签署,但它同时也为融资租赁的供货商和承租人设定了权利义务。⑵依据该协议,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将直接支付于供货商并充抵部分货款;而承租人则负有以租金形式按期向贷款人清偿贷款本息的义务。⑶依据该协议,出租人通常仅将拥有的租赁设备和在租赁协议项下的出租权设为抵押和担保,因而贷款人对出租人可能完全没有追索权(即所谓“无追索权的贷款”)或者对其仅具有次要的追索权,即只有在承租人不能交纳租金的情况下,贷款人方可向出租人要求信用清偿。⑷在杠杆租赁中,贷款人实际上是依赖于承租人租赁项目的经济强度和信用而放贷。因此在贷款协议签署前,贷款人通常通过调整贷款比例来控制风险;在贷款协议和租赁协议履行期间,贷款人可通过对租赁设备的抵押权和对租赁协议项下的受让权控制贷款清偿;而在租赁协议届满时,贷款人则可按约要求承租人在完全清偿债务的条件下,方可行使留购权。这些特征使得该贷款协议与融资租赁项下的其他协议具有了特殊的关联性。

除上述法律文件外,具体的国际融资租赁中还可能涉及到投资人协议。这一协议实质上是通过吸收各投资人的股权投资而旨在组建新出租人公司的企业设立协议。其作用在于以该新出租人公司的自有资金支付设备供应协议项下的货款,使该新出租人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单一化,并使得股权投资人取得有限责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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