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详解

来源:快飞出国留学 浏览:487 发布日期:2023-03-31 15:35:18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通过购买、持有和经营房地产来获取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这种投资方式通常包括购买商业用地、办公楼、购物中心、公寓、酒店等商业和住宅物业。投资性房地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租金收益和资产升值。投资性房地产通常被视为一种相对稳定的投资方式,因为房地产通常是有限的资源,而且有着稳定的现金流和长期的升值潜力。然而,投资性房地产也面临着一些风险,比如市场波动、租户流失、维护和修理成本等。

一、详细内容

将某个项目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当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其次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用于出租的房地产的租金收入,或者用于资本增值的房地产的增值收益。企业确定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需要进行职业判断,判断时需要考虑相关市场因素的变化。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实际成本进行计量。成本不能可靠计量,就无法予以确认。

3、该投资性房地产为可靠房产商提供。

价值涵义:

本科目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包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特征范围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定义及特征

投资性房地产指的是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及出售。

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自行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此类。

已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期届满,因暂时空置但继续用于出租的,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以经营方式租入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也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母公司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向子公司租出房地产的,该项房地产应确认为母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企业在判断和确认已出租的建筑物时,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2.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一般应自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期开始日起,经营租出的建筑物才属于已出租的建筑物。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定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3.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不属于范围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例如,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服务收入,该旅馆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即使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这部分房产间接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具有自用房的性质。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三、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通常采用成本模式,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核算。

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中计量;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科目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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