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来源:快飞出国留学 浏览:18922 发布日期:2020-11-20 18:32:28

1、在校期间遵守国法校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无违规作弊记录;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校教学计划当中的各类课程以及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并且成绩合格;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需要大于或者等于2.3;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成绩均达到合格或以上。

3、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并且已经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者,应该授予学士学位。

4、外语成绩必须要达到学校委员会当年的规定:非英语专业要求通过CET四级考试,英语专业要求通过专业英语四级或八级。

注意:每一所学校都会按照这样的方法对于毕业生进行严格审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之后,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无法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1、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并为此受过纪律处分,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2、在校期间,因其他原因受过纪律处分并且尚未被撤销者,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3、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

4、未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

5、在校期间有8门或8门以上课程均为补考合格者。

6、其他学校委员会认定的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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